第十九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