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十八条有效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未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居民住宅区,由业主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业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