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未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居民住宅区,由业主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业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