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并公布实施;

(二)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三)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提醒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