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业(系统)业务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计划、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指导、督促本行业(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