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制度,依法履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职能,在职权范围内依法查处相关消防违法行为;

(二)参与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及其结果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