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制度,依法履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职能,在职权范围内依法查处相关消防违法行为;(二)参与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及其结果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