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本领域特点,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消除火灾隐患。

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可以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