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在辖区内开展防火检查巡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等工作;
(二)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指导、督促辖区内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协助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