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二条有效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农业示范区等功能区的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