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反间谍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依法建立反间谍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反间谍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解决反间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机制日常工作由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