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反间谍工作条例/第二章 安全防范第十一条有效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指导,做好下列工作:(一)组织制定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指导规范;(二)协助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风险隐患排查;(三)定期分析反间谍安全防范形势,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及时提出防范提醒和工作改进意见;(四)为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