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反间谍安全防范知识纳入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内容。教育部门应当将反间谍安全防范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应当为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提供便利,面向社会播放反间谍安全防范公益广告、典型案例、宣传教育节目。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