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对以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以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