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第三章 市民体育健身设施第二十三条有效公共体育场馆、公办学校、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体育健身设施实行收费的,具体价格由政府有关部门核定,一般不超过其运营成本。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实行价格优惠。公共体育场馆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等规定时间向市民免费开放,并逐步增加免费开放的时间。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