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第三章 市民体育健身设施第二十二条有效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设体育健身活动场地,配置体育健身设施。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体育健身活动场地和设施应当全年向市民开放,每周累计开放时间不得少于五十六个小时,开放时间应当与市民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属于国家规定基本服务项目的体育健身项目应当免费开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