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宣传科学、文明、健康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刊登、播放公益性体育健身内容,增强市民体育健身意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