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第二章 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第十五条有效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居民住宅区特点,组织居民开展小型多样的体育健身活动。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农村特点,组织开展与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相适应的体育健身活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