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七章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第五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就议案或者报告相关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