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七章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第五十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围绕关系本行政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专题询问。专题询问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或者其他报告进行。根据专题询问议题所涉及的工作,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专题询问。回答专题询问应当客观准确、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