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五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四十七条有效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并将法律法规实施机关提出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报告一并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