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五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四十五条有效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实施情况的评价;(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三)对改进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实施工作的建议;(四)对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五)执法检查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