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的成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执法检查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提供专家咨询意见,协助执法检查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