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受委托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执法检查情况书面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与有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动开展执法检查。

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同开展执法检查。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