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参照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确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