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五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三十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参照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确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