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四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三十一条有效规划纲要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按照规定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规划纲要在实施中依法确需调整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方案,按照规定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调整方案提前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