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四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三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确定对决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预算调整方案的重点审查内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