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四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二十九条有效计划、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调整方案提前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