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四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前,听取有关部门的汇报,并对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