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开展财政经济工作监督,可以围绕具体监督事项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报告。

专题调查研究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专题调查研究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