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四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开展财政经济工作监督,可以围绕具体监督事项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报告。专题调查研究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专题调查研究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