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二十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重点审议下列内容:(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二)专项工作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三)加强和改进专项工作的措施;(四)其他与专项工作报告相关的问题。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