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重点审议下列内容: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专项工作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加强和改进专项工作的措施;

(四)其他与专项工作报告相关的问题。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