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二十五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