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二十三条有效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