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二十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与有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同一专项工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联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