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十九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视察、专题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各方面对专项工作的意见进行汇总,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