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视察、专题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各方面对专项工作的意见进行汇总,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