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十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