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文物保护工作职责,或者在文物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