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记录馆藏文物调取、借用、调拨、交换、退出或者未对库存馆藏文物定期进行清点、核验的;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程序将馆藏文物退出藏品序列的。

单位违反前款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