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六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投资等方式参与文物修缮、文化展示、活化利用等活动,或者通过知识宣讲、看护巡查等方式参与文物保护相关工作。对文物保护事业进行公益性捐赠的组织和个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