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九条有效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依法用于文物保护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依托文物保护单位设立的国有旅游景区的经营收入,应当优先用于文物保护。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