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可移动文物可以由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档案馆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收藏、保护。

文物收藏单位包括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