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第三十七条有效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加强对其收藏的文物(以下称馆藏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等安全设施,并采取相应措施。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对外开放。不具备文物安全保管条件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所收藏的文物,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定具备文物安全保管条件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代为保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