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将保留的文物科研标本和保管、暂存的文物,存放在具有安全保管条件的场所;文物科研标本或者文物发生损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