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考古发掘第三十三条有效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将保留的文物科研标本和保管、暂存的文物,存放在具有安全保管条件的场所;文物科研标本或者文物发生损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