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考古发掘第三十一条有效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结束考古发掘后,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申请验收,在验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交考古发掘工作总结和出土、出水文物清单,并自考古发掘工作结束之日起三年内向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交考古发掘报告。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