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考古发掘第二十八条有效在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发现文物的,由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原址保护,并予以登记、公布;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认定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依法组织开展考古发掘等文物保护工作。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划定并动态调整。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