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考古发掘第二十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地下埋藏、水下遗存的文物分布较为集中、需要整体保护的区域划定为地下文物埋藏区、水下文物保护区,拟定具体保护措施,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施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