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考古发掘第二十六条有效考古发掘工作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发掘地下埋藏和水下遗存的文物。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