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二十三条有效不可移动文物因被盗、火灾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损坏的,管理、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文物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和消防救援机构报告。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和消防救援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同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和消防救援机构。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