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不可移动文物跨越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毗邻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共同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