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二十二条有效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文物及其附属物的安全、保养和修缮,文物行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保养、修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予以补助。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保养和修缮,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