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参观游览场所,其管理、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文物安全,不得破坏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

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