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二十一条有效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参观游览场所,其管理、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文物安全,不得破坏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