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Chapter 2 不可移动文物Article 21In force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参观游览场所,其管理、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文物安全,不得破坏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Article 2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2